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在另一件关于sex.com的归属争议案件中,另一个美国联邦地方法院也认为:域名不是一种财产。 Sex.com可能是最赚钱的成人网站之一,单是域名本身也许就已经价值不菲;这个域名最初是由Gary Kremen于1994年5月在NSI(Network Solutions Inc.)完成登记,但是在1995年10月,StevenCohen向NSI表示已经从Kremen受让sex.com,要求NSI办理移转登记,Cohen并提出一份受让证明,证明确 实已经受让该域名,NSI于是将sex.com移转登记给Cohen。 不过,依照Kremen的说法,Kremen事实上并没有将sex.com转让给Cohen,是Cohen伪造转让证明后向NS I办理登记。Kremen认为sex.com被Cohen窃取,因此在1998年控告Cohen。
Kremen认为,域名也是一种财产,Cohen伪造转让证明向NSI办理移转登记,形同窃取财产;但是在后来,美国联邦地方法 院认为,域名并不是一种财产,因此不能适用关于窃取财产的法律规定,不过,法院允许Kremen变更起诉理由,改以不公平竞争或 欺诈等其他理由继续进行诉讼。 这个案件和本文有关的部份是:就像umbro.com的案件一样,本案法院也认为域名在美国现行法律上并不是一种财产,所以不能 适用美国现行法律中关于财产的规定。
这种看法可能和大多数人的想法不尽相同。
在网络上,域名的交易由来已久,热门域名的转让价格甚至高达七位数美元,如此高价的域名居然不是一种财产?另一方面,就算不是准 备出售,网站所有人在登记、取得域名之后,主观上应该也是认为已经拥有所登记的域名,所以将资金、人力和时间都投入在网站的经营 和行销,如果域名不是一种可以绝对拥有的财产,恐怕很多网站业者都要感到不安。
从形式上来看,NSI是以民间私人企业的身分接受登记域名,在登记人和NSI之间只是一种契约关系,域名的登记使用者只能依照契 约要求NSI在技术上维持域名的运作;换句话说,域名的登记使用者所取得的,只是一种相对性的权利,只能向NSI主张,而且这种 相对性权利的维持,还有有赖于契约的继续存在,例如按时缴付费用、不违反契约规定等等。
因此,当Umbro International,Inc.向法院申请扣押拍卖被告在NSI所登记的其三十八个域名、以抵付赔偿金的时候,NSI可以援引域名服务契约中的约定,拒 绝Umbro International,Inc.的要求;同样地,当sex.com的最初所有人主张其域名被盗取的时候,NSI也可以援引契约约定,认为NSI只是依照 契约条款履行义务,并不知道事实上是否有伪造转让证明的情形,而且,最重要的是,契约关系只有履行与否的问题,没有所谓盗取或窃 取的问题。
因此,真正的问题在于:目前域名的使用权,实际上只是以契约关系为基础,和法律上动产或不动产所有权的观念,还是有一段差距;而 智慧财产权必须有法律创设,在没有任何法律基础的情况下,域名本身也算不上是一种智慧财产权。
当然,契约上的权利也受到法律的保障,从这一点来看,契约上的权利也可以是一种财产权;但问题是,从实际关系来看,域名的登记使 用者,事实上只能被动地接受域名管理机构所拟定的标准契约条款,对于契约条款的内容并没有任何的余地,因此才会发生这种矛盾的现 象:虽然域名的买卖已经习以为常,但是依照NSI的服务条款,域名在名义上仍然不可转让,一般所谓转让,实际上是先除去先登记者 的登记,再紧接着完成受让者的登记。这的确是一种奇怪的现象,名义上被禁止的事,实际上却心照不宣地照作不误,而法律上居然也不 得不重认这种分裂状态。 |