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域名(Domain Name)在法律上应该如何定位,一直是争议不断的话题。 最常出现的争议是域名和商标的冲突,除了辅助IP位址(IPAddress)、作为网络定位的技术手段之外,域名也逐渐具有标识的意义,因此引发商标权人和域名登记使用人之间的冲突;类似 问题也出现在姓名权的争议,由于许多名人的名字被抢先登记作为域名,因此又引发域名和姓名权之间的争议。另外,域名还涉及到言论 自由的界限问题。
除了这些较为人所熟知的争议之外,在网络商业化之后,域名还有一项根本的法律问题有待解决:域名是不是一种财产?
在国外,域名的拍卖已经非常常见,许多热门的域名,转让价格甚至高达数百万美元,国内也已经传出以上百万元购买域名的消息;另一 方面,大批域名被抢先登记、随时准备待价而沽的情形,更是网络上公开的秘密。
这些情形似乎都理所当然地认为:域名也是一种财产,至少是一种权利,因此域名的登记使用者可以将这种财产或使用权,以一定的代价 转让给有意承受的受让人,就像转让一般不动产、动产、或商标一样。事实上,域名就经常被比喻为网络上的不动产,网路取代马路的说 法,似乎也隐含这种观念。
问题是:域名在法律上是不是一种财产?如果是,应该是哪一种形式的财产?不动产?动产?无体财产权?
这个问题具有实际上的重要性;例如,域名可不可以作为抵押贷款的担保品?公司欠债务的时候,债权人可不可以扣押域名、并加以拍卖 ,以抵当债务?在网络上可能具有七位数以上价值的域名,在资产负债表上可不可以认列为资产? 关于域名是不是一种财产的问题,美国已经有相关案例出现。
一九九七年,生产运动产品的Umbro International, Inc.以侵害商标为理由,控告抢先登记域名umbro.com的加拿大人James Tombas,南卡罗莱纳州联邦地方法院(United States District Court for the District of South Carolina)判决Umbro International,Inc.胜诉,法院除了命令转移域名之外,同时要求被告支付包括律师费用在内的损害赔偿;由于被告在美国没有财产,为了获得赔偿 ,Umbro International, Inc.向维吉尼亚州法院(Nineteenth Judicial Circuit Of Virginia)申请扣押、拍卖被告在Network Solutions Inc.(NSI)所登记的其他三十八个域名。
负责受理域名登记的Network SolutionsInc.(NSI)声明异议,认为域名只是像电话号码一样,不具有财产权的性质,而且申请登记域名的人,也不因使用域名而拥有该 域名的所有权,但是维吉尼亚州法院仍然认定域名具有财产权的性质,而且是一种智慧财产权(IntellectualProperty),可以扣押拍卖。
但是,在NSI提起上诉之后,维吉尼亚州最高法院(Virginia SupremeCourt)又推翻原判决。维吉尼亚州最高法院采认NSI的说法,认为域名的使用只是一种基于契约所创造的服务,虽然完成登记之 后,登记人依约可以享有二年的使用权,但是这种使用权利不能脱离契约而独立存在,换句话说,域名登记使用者只能依照契约要求NS I提供服务(维持域名和IP位址的联系及其运作),而这种基于契约关系所创造的服务,并不具有独立性。
事实上,在NSI的服务合约中,已经明白约定:域名不可转让,如果登记使用者企图转让域名、或者登记使用者的债权人企图扣押、拍 卖域名,NSI有权终止合约。(待续) |